女子为促使情人离婚给其妻子300万,分手后起诉返还,二审:不还(7)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虽然朱女士一直坚称,该款项给付行为意在促使何先生与陈女士尽快离婚,属于“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拿婚姻做交易的行为,本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支持。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到,朱女士先是基于上述动机而完成了款项给付,在促使对方离婚的目的已经实现后,又主张该行为无效而要求返还款项。
朱女士的主张,更是有违公序良俗,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
因此,根据“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朱女士违背善良风俗向陈女士给付款项在先,在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应予返还,明显无法成立,更不应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各方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本案并非赠与合同关系,将其认定为朱女士代何先生向陈女士给付离婚补偿的关系,更为适宜。
至于何先生向朱女士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问题。鉴于朱女士坚持以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故对欠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宜处理,朱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有误,据此作出的判决应予以撤销。朱女士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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