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更好的世界:康德和黑格尔能为现代人做些什么?(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在第九章(黑格尔承认辩证法中的费希特式主题)中,伍德对黑格尔著名的“主奴辩证法”做了类似处理。《精神现象学》中的相应章节被解读为一种先验论证,它说明“自我意识”的可能性条件之一是其它的自我意识。“主人”与“奴隶”并非持续适用于社会中实际成员的标签,而是先验论证被历史化的表现;其中的重点也不在于科耶夫以自然主义的立场刻画的“欲望”的冲突,而在于对自我意识而言更为本质的对“自我确定性”(self-certainty)的寻求,即要求在自我意识之外有对其价值的承认;而承认这种举动只能出自另一个自我意识。
人类行为的理性根源
先验论证说明了自由的复数性,却不足以确保复数的个人会一直生活于自由的情境中。事实上,霍布斯以降的政治思想往往以个体间不可避免的冲突乃至敌对为理论出发点。即便在这种冲突中,也有着自由存在者的相互“承认”(否则便不存在欺诈、奴役等等);但冲突本身倾向于抹除使自由得以可能的社会环境,以一些人、乃至绝大多数人沦为实现少数人目的的纯粹手段而告终。
人类社会要避免这种结局,就必须构建出一系列外在的规则,来保障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类似要求不相冲突时为自己设定行动目标的权利。在第三章(独立于伦理的法权)中,伍德围绕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Recht)概念,澄清了这种保障性的外在规则(“外在自由”)的具体含义。

发现更好的世界:康德和黑格尔能为现代人做些什么?


《康德的先验观念论》作者:(美)亨利·E.阿利森 译者:丁三东 版本:商务印书馆 2014年6月
伍德此处论证的基石是对人类行动的理性结构的分析:理性的人必定会意愿其种种行动服务于他(她)自己所设定的目标,而非服务于他人所设定的别的目标。换言之,没有一个理性的人会希望自己仅仅做别人想要他(她)做的事、仅仅成为通往别人的目的的手段——毕竟,正如本文第一节中所说,为自己的行动设定目的(规范)是个体自由的题中之义。
在伍德看来,上述要求甚至不依赖于每个人为自己设定的目标的具体内容,即便该内容在别人看来可能是“不好”的。社会,以及作为社会成员意志集中体现的国家,无权以强制(coercion)的方式干涉每个人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不仅如此,国家的主要功能恰恰在于从制度上确保:无人能够以强制的方式干涉他人自我设定的目标、乃至强迫人服务于别人设定的目标。只有在这种确保与维护的活动中,国家才有权运用其强制力。对此的辩护,并非从道德原则出发,因为道德原则从来都不能为强制力的运用辩护。因此,法权的原则独立于道德原则,它恰恰是关乎“外在自由”的,即以外在的强制力,保障自由的外在条件,从而维护自由的“内核”:为自己设定目的,并为了实现自己设定的目的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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