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作为马克思的亲密战友,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创立与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恩格斯法哲学思想内容丰富,论述深刻,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中有着独特的理论价值与意义。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深入阐发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法哲学本体论思想
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恩格斯坚持把法的现象放置到社会大系统之中加以考察,确证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揭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机理,探讨法律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从而展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理论逻辑力量。
一是深刻揭示制约和决定法的现象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唯心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之所以颠倒法的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真实关系,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认识法律形式背后隐蔽着的经济内容。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分析说,从表面上来看,就单个人来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一定要通过国家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于是,“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这种表面的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法的现象是决定性的因素,而社会经济条件则是被法的现象所决定的因素。
因此,恩格斯强调,国家意志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
二是充分肯定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恩格斯在深入阐发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明确反对法哲学本体论问题上的“机械决定论”,深刻揭示政治权力与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揭示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认为只有在沿着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方向运行的条件下,政治权力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从而推动经济活动的加速发展。否则,政治权力就会与经济发展处于对立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必然陷于崩解,“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在晚年通信中,恩格斯强调,国家这种新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一经产生,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品格,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可以促进或延续经济的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决定的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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