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其二,着力把握法的现象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恩格斯法哲学发展论的深刻之处,就在于从大量具体的多样化的法的现象中探求法的现象运动的一般规律。在不同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乃至地理环境条件等复杂因素的作用下,文明社会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必然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历史差异性。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近代英国私法发展和近代欧洲大陆私法发展之间的差异性。在英国,近代私法关系的特点是在传统的法律形式下,表现新的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而在西欧大陆,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在普鲁士和法国,私法表现社会关系的形式与特点是明显不同的。
前者把罗马私法加工成具有封建性质的《普鲁士国家通用邦法》这一适应于普鲁士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而后者则在法国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可见,在不同国度的社会条件下,私法确认社会关系所采取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恩格斯得出一个结论:“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当然,在这一多样性的法律发展进程中,无疑存在着共同的统一的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规律。社会经济条件“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这是法的现象运动发展多样性统一的最为深刻的根据所在。
其三,深刻分析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的逻辑法则。恩格斯深入研究法的现象世界中各种复杂因素的相互关联,进而辩证分析法律发展进程的内在矛盾关系。在他看来,在法的现象世界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乃是具有意志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都是同社会主体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法的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志行为而形成的法权关系,法律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体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法律实践活动所构成。这就使得法律调整过程充满着复杂多样的特点。其实,在法的现象世界大量的偶然现象的背后,乃是客观必然性的支配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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