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深刻分析自由与必然之间的辩证关系。自由与必然是一对哲学范畴,但同时又具有法哲学的价值蕴含。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恩格斯科学阐明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强调自由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人们越是深刻认识客观必然性,就越是顺应这种必然性而积极行动,因而在社会中就越能自由地选择目标。更为重要的是,自由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就是“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随着人类对自己及外部世界的认识与控制能力的不断扩大,人类在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迈进过程中将会获得越来越多的自由。“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从法哲学意义上看,道德和法的问题与人们对待自由与必然之间关系的看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认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人的行为是由自己的意志所支配并具有一定目的性的行为。意志是社会主体的一种意愿、意图,意志的内容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形成的。然而,人作为有思维的、理智的主体,在意志领域是自由的。在同一个具体情况下,人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作出反映自己内在精神意愿的行为。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若干种行动方案可供人们加以选择,这样就有可能产生人的行为选择与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因之,人的意志自由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可能性。在法的现象世界,在人的意志、动机、目的、倾向、情感、态度等背后,隐藏着支配社会主体意志自由和法律调整目的的更为深刻的东西,亦即客观必然性。
最后,深入揭示公平现象的性质与特点。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极力宣扬的“永恒公平论”,恩格斯写下了《论住宅问题》,认为公平观念是现存经济关系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公平体现了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认同。公平观念是伴随着法的现象尤其是独立的法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种法权观念。“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公平观念的这一产生方式及其特点,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与经济生活条件失去了联系,因而“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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