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这亦是蒲鲁东主义“永恒公平论”具有欺骗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揭开长期笼罩在公平观念上的唯心主义神秘面纱,把握公平观念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内在关联。
法哲学发展论思想
法律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了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在恩格斯看来,人类社会的矛盾运动有其固有的历史定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历史运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构成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进而推动文明社会法权关系类型的历史转换。
其一,科学揭示国家与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及其运动规律。恩格斯深入研究古代公社制度的发展历史,透过法的现象的历史表象,正确解决了国家与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问题。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远古的氏族时代,由社会生产力状况所决定,人们在生产和简单的产品交换过程中,发生了个别的自发的经济关系。与这种个别的经济关系和个别的偶然行为的调整要求相适应,形成个别的、自发的调整方式。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复杂化,人们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不断反复出现,由此产生一般的社会规则,形成规范性调整方式,建立起普遍性的社会交往秩序。
随着财产关系个体化的历史进程,财产权利关系愈益打上阶级的烙印,这种规范性调整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一般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干预,进而推动了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产生以及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而“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深入分析了古雅典、古罗马和古日耳曼等古代欧洲三种类型国家形态的形成过程及其法权关系特征,进一步强调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的这种虚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构成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国家还具有征税权,并且发行公债,以维持这种公共权力,从而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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