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三是注重考察法律上层建筑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了批判资产阶级学者对唯物史观的歪曲和攻击,恩格斯在晚年通信中在充分确证社会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决定作用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法律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考察法律上层建筑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绝不是单一的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权的、文化的、历史的、地理的等诸多社会因素或条件彼此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政治上层建筑无疑对法的现象世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甚至在相当程度上主导着法的现象的运动方向,因而立法与执法都是一种政治行动。因此,法的现象与政治、道德、宗教、哲学、文化艺术等上层建筑诸现象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不是说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谬无稽的空话。”
法哲学价值论思想
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因而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法的现象的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具体的表现形态。恩格斯深入分析自由与必然之间的辩证关系,科学阐明作为一种观念和权利表现的公平的基本性质和特点,进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的思想宝库。
首先,注重考察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是政治价值评价与伦理价值评价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这一国家意志的形式,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要求。统治阶级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维护本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上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捍卫人的自由和尊严的观念、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轻视人类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真伪、善恶的基本价值准则,那么,法律调整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但是,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价值范畴,公平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观念。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社会正义感,在一切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正义感,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的正义感。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律实践与它的“法治国”理论之间陷入惊人的矛盾之中,“法律的执行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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