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宗教裁判所,就想到被迫害的哥白尼,其实裁判所没那么可怕(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大公会议
到了查理曼时期,成熟的日耳曼帝国将西欧重新统一在了一起,教会日渐依赖与王权的合作以发展自身。在同世俗世界的接触中,神父们逐渐从世俗法庭、罗马法和《旧约》审判机构中摄取营养,建立了自身的教区法庭、教会法和神职审判官。从9世纪开始,稳固的教会审判制度出现在王室和庄园之中,教会法越来越向人的世俗生活延伸。在中世纪人眼中,国王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依靠教会,世俗法庭裁判不了的案件要上报教会法院。这就建立起了教会法和神职人员的权威。
从此之后,教会反对异端的活动开始有组织地建立起来。主要表现为:地方教会对异端活动更加重视,这从各教区日渐增多的“教牧记录”中可见一斑。纠察异端的“使命”感染了上至教宗、下及群众的人们,狂热的宗教情感促使人们对其进行立法活动,一些出格的异端事件开始由世俗法庭加以审理。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对异端行为进行定性、立法,这成为后世判定异端的标杆性法律文献。一些地方领主开始对异端采取火刑的处决方法,这种行为给异端裁判制造了一个不好的开端。
伽利略在宗教裁判所:并无酷刑与逼供
03善的天使和恶的魔鬼——宗教裁判所面面观
虽然“宗教裁判”思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它在不同时空所收获的结果却大有区别。宗教裁判所在教区建立之后,最初的权柄由各地主教掌握。由于主教会在一年之中多次外出巡游,视察各地教会的牧养工作,因此当时的宗教裁判所往往不能及时审理案件,产生了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地方需要,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231年发表《绝罚通论》,建立了直属教宗统管的宗教裁判所。教宗向地方派驻专管审判工作的多明我会修士,支持他们以更加严肃的方式惩戒异端。可想而知,这些被“公派”下来的各级官员很多都不了解当地的情况。对于所谓“异端”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信仰、文化水平所决定的好恶,在处决案件时一定比当地的神甫少些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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