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保有制,土地产权下放的开端,等级权利衰落(6)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在1535年《用益法》和1540年《遗嘱法》中,普通法开始对用益制给予有限承认,并加以规范,试图将土地收益权纳入到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但很快,人们又利用《用益法》的局限性,进一步发明了双重用益等土地处分方式,进而催生了土地信托技术。在封建社会当中,随着用益制的产生与发展,法律法规与规避手段都在不断升级。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抗领主的能力不断增强,附属性义务也不断衰落。传统上各级自由保有人之间的封建关系,开始逐渐向普通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与此同时,由于封授自由继承地产权的行为在1290年后成为国王的特权,避免了土地上自由保有层级的进一步复杂化。因而,随着自由保有制下各级领主的等级权利逐渐衰落,土地上的原有的自由保有等级结构也在不断简化。
一直以来,就不断有人通过战争、贸易等其他途径聚积财富,进而投资土地市场来巩固财富,从加入到自由保有人的行列当中。而下层自由保有人又不断通过置地与联姻,向上提升自己的社会阶层,并停留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当中。这个变化过程在通常情况下是缓慢渐进的,但在14、15世纪黑死病爆发期间以及16、17世纪英国政教冲突期间,这一进程骤然加剧,迅速奠定了自由保有人群体的人员构成格局。从13世纪初到黑死病爆发前,土地继承模式变化较小,大约72%的土地由保有人的儿子继承。

自由保有制,土地产权下放的开端,等级权利衰落


但在瘟疫爆发后,人口迅速减少,继承模式也发生显著变化,自由保有地产无人继承的比例上升到大约29%,由女性继承的比例也从10%提高到了15%。特别是在1370到1380年之间,自由保有人有儿子来继承的土地一度不到半数。与此同时,《死手律》和用益制的两方面因素,则进一步促进了这些土地流入市场:一方面,对于没有后代的自由保有人来说,把土地捐给教会本来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选项,但《死手律》及后续法律法规的出台,阻塞了这条道路,使他们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土地市场。另一方面,根据普通法完成土地交易,需要自由保有人转让土地的依法占有权。但在用益制推广后,人们可以在出售土地的同时,仍能保留土地收益供自己生前使用,这也促进了没有后代的自由保有人在市场上卖掉土地。大规模的土地流动,使原来土地上的层级大量缺失,而余下的自由保有人的土地大小以及社会等级参差不齐,并且仍然在社会上进行着上下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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