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保有制,土地产权下放的开端,等级权利衰落(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在1290年后,只有国王可以封授自由继承地产权,而其他自由保有人则只能封授继承权受限的自由保有地产权,或者通过非自由保有制分封土地。从结果上看,《土地买卖法》的出台并未能阻止自由保有制下封建等级权利的衰落。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随着用益制的推广,附庸对抗领主的能力仍在不断加强,而封建等级权利也继续走向衰落。但《土地买卖法》的出台却避免了土地权利等级分割的现状进一步复杂化,为土地分封层级的简化与等级权利的衰落奠定了基础。等级权利的继续衰落与封建等级的简化《土地买卖法》旨在避免土地再分封对领主收益造成的损害,但随着用益制的推广与发展,自由保有人对抗领主能力持续增强,仍能不断摆脱对领主的附属性义务。

自由保有制,土地产权下放的开端,等级权利衰落


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各级领主的等级权利不断衰落,而原来有继承权的自由保有层级也在不断简化。到封建社会末期,从附庸的附属性义务中获取收益,已经变成了国王的特权。而除了国王的直属封臣,各级自由保有人普遍摆脱了封建等级权利的束缚,被纳入到普通法上的土地产权体系中加以规范。用益制是自由保有人单独处分土地收益的一种技术手段。土地保有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依法占有,但要求受托人把经营利用土地的收益交给另外的受益人,就创设了一个土地用益。这种方法之所以能规避封建义务,是因为它分离了土地产权和收益权。在早期的封建法律体系当中,领主可以利用等级权利干预附庸对土地产权的处分,并从中分割土地收益。
对于地产权人来说,如果他并不享有土地收益,这种分割也就无从谈起;而对于土地收益人来说,他与地产权人的领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对于土地收益权的处分也不受法律约束。在英国,用益制最初是因为宗教原因而大范围推广的。在早期,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宗教教义方面的原因。比如在13世纪初,方济各会禁止本派修道士拥有财产,因而信徒们便通过用益制,使修道士们既不拥有财产,又有钱来维系日常生活。但在1279年后,用益制则更多被用于规避《死手律》。该法案使信徒向教会转让土地变得非常困难,因而他们改为仅将土地收益转给教会。比如在1327年前,林肯郡的托马斯迪平为了剑桥郡索尼修道院的用益,保有土地长达四年。在1391年后,为教会提供土地收益同样需要国家的审批,用益制在宗教领域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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