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保有制,土地产权下放的开端,等级权利衰落(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但与此同时,它在世俗领域的应用却日益广泛。因为普通法上只有处分土地产权的各项规范,但对土地收益权的处分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就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空间和便利:处分土地收益权既不会受到领主干涉,也不需要像处分地产权那样走繁琐的法律程序,还不必拘泥于法律中现有的地产权处分方式。而且,即便土地遭到没收或抵押,被单独处分的土地收益也不受影响。无疑,用益制为自由保有人规避附属性封建义务大开方便之门。尽管这给许多领主带来了损失,但是,由于国王以外所有领主也都是他人的附庸。这使得用益制对他们利大于弊,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起来。用益制的推广与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变革,而法律变革又反过来促进用益制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用益制不受法律的规范,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和好处;但基于同样的原因,一旦在创设土地用益过程中出了问题,当事人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救济。
早期用益制案件由于强烈的宗教背景,主要归教会法庭管辖。之后随着宗教用益的衰落,15世纪衡平法院开始接手这类案件。在英国传统当中,国王是正义之源,因而无法从普通法上求得保护的人,可以请求国王主持公道。衡平法院的诞生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其代表是大法官法院。在大法官法院中,大法官基于良心的原则,代替国王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提供衡平救济,即“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的情况下,要求机械地遵守某一法律规定反而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就必须使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国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曾试图将用益制纳入到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内,但遭到失败。因而在14世纪末,他便开始将这类案件交由大法官法院处理。随着大量有关土地用益的案例积累,到15世纪初,大法官法院很快建立起一套规范用益制的规则,而土地收益权变成一种与法定地产权不同的衡平地产权。
之后,随着大法官法院对这类案例处理得越来越多,处理方式越来越规范化,终于为普通法接管用益制提供了足够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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