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警察的一二三四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警察执法问题似乎永远是中国舆论、公众争论的热点,针锋相对的双方又都喜欢用“国际惯例”为自己支持的执法方式背书,认为警方权限受到过多制约的,往往会说“瞧瞧人家美国警察多牛,执法时谁也不敢跟他们矫情”,而认为警察所受约束、监督不够的,则常常把“瞧人家北美,执法权是被‘装在笼子里’的,就算警察也不能想怎么着就怎么着”。
然而真相究竟是怎样的?
真相一——警察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对于美国警察的权力,媒体和评论家的说法似乎大相径庭。
有人引经据典,说美国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没有确凿证据既不能入室搜查,也不能随便拦住可疑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确有许多案例表明,仅仅因为警察执法程序存在瑕疵被律师抓住把柄,原本十拿九稳的指控便就此无功而返,嫌犯也因此逃脱司法制裁。
但也有人援引远近案例指出,事实上美国警察权力很大,他们既经常入室搜查,也常常在大街上拦住他人临检,甚至有人表示,由于美国警察“反应过敏”,在在和他们打交道时千万别“乱说乱动”,否则轻则被强行制服,重则开枪射击。日前发生的克里斯本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当时警察正临检毒品,克里斯本先“乱动”——撒腿就跑,然后“拘捕”——和警察发生肢体接触,纠缠过程中警察碰到其藏在口袋里的手及硬物,而他又不肯将手抽出,如果上述陈述属实,接下来警察“此人对我构成威胁”的判断就很容易被采信。
这两种说法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
前者可以拿出宪法第十四、第五和第四修正案作为佐证,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既然宪法修正案制约了警察的权力,警察自然不能逾矩。
后者则可随手举出许多案例,比如“拿饼干手枪开玩笑结果被当真枪对待的少年”、“被当街临建身份证并扑倒受伤的84岁老翁”等等,因交通违章被警察截停,多解释几句便被强制搜身或戴上手铐的故事,更是几乎每个月都会出现在网上,而前述四个案例更几乎件件都能成为佐证。
那么,他们两方到底谁说得对?
其实都对,也都不对。
认为“警察权力有限”者举出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了对个人权力的保护,且规定该修正案适用于任何州,州不得制订和此修正案冲突的法案。1953年上任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厄尔.沃伦在1953-1969年期间根据这条修正案,推出了一系列“沃伦裁决”,被认为限制美国警察权力的基本原则。
1957年5月,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数名警察以搜捕爆炸案嫌犯为由,在房主多尔瑞.马普未同意警察入内并试图夺走警察出示的搜查证后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房屋也被搜查,警方随后还指控马普“私藏淫秽读物”。马普认为警方的搜查证不合法,更无权对她的住所实行不相干的临检,拒绝认罪。1959年5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裁定警方搜查合法。马普上述至联邦最高法院,1961年6月,沃伦法庭宣布上述成立,理由是“警方无理搜查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不受联邦和州侵害’原则,而这项原则又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这项原则被称为“排除规则”,即警方通过“无理搜查”所获的证据无效,此后逐渐成为各州通行的规则。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