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警察的一二三四(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后果有多严重?
2013年,加拿大多伦多,18岁、身材瘦弱的叙利亚裔新移民萨米.亚蒂姆因在公共场合持(仅3寸长的)刀挥舞被闻讯赶到的10多名警察团团围住,在被喝令“扔下刀”无果后警察福西洛在12秒内连开9枪将他打死,随后赶到的警察甚至向死者发射了电击枪;
2009年,温哥华市中心,两名女警追踪偷车贼时盘问一名路边50多岁工人,这名工人为显示自己无辜,从身上掏出裁纸刀(他当时正在路边给纸箱打包),结果被视作“威胁动作”当场击毙;
2006年,温哥华国际机场,刚刚踏上加拿大国土的波兰新移民齐康斯基因人生地不熟且不知怎样出关,表现得“紧张、激动”,在被警察盘问时“持械威胁”,结果被电击枪电击致死,而他所持的“械”,不过随手从海关人员办公桌上抄起的一个订书机而已。
但“不多说话”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进一步的误会,及其带来的更严重后果(比如齐康斯基,如果警察盘问时“不说不动”,就不会引发后来的严重后果,“翻译到了就没事了”),倘“适当说话”有助于澄清误会,或“不说话”可能加剧误会,则“该说话还得说话”——当然,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被认定为“构成威胁”。
比如前面提到的几个本人和本人朋友的例子,都是在“不乱说乱动”的前提下“适当说话”的典型:“公园饮酒”事件中,一起聚会的西人朋友在接受单独询问时平静但明确地提醒警察,他们喝的是无酒精啤酒,是不受管制的;“儿子洗澡”事件中,我以“沟通需要”为由拒绝在懂法语警察到场情况下接受询问,并在该警察到场后成功解释清楚“这不过是洗澡、而非虐童”;“上门抓小偷”事件中,英语很溜的朋友在绝对“照警察说的趴下”后“用最少的话让警察们明白,自己找错门了”。
不难看出,“不乱动”是绝对的、必须的,但“不乱说”却并不那么一定,是否要“说”,取决于当事人具备不具备“说”的能力,倘“越说越明白”则“说也无妨”,倘“越说越糊涂”还是不说也罢。而且这种“说”只限于解释情况、澄清事实和避免误会,而决不能当场质疑警察执法权,这种质疑只能在事后通过立法机关、媒体等去进行。
真相四——“警察的追责”
针对国内一些围绕警察执法的争论,有人说“北美警察打死人都没事”,也有人说“北美对警察执法管理最严,违规警察会被送上法庭”。这两种说法到底哪种是对的?
总的来说,北美警察的执法权受到相当大的尊重,在一些著名的争议案件中,只要警方能够证明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有理由认定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其执法行为即便造成严重后果,往往也会不受或少受处罚,如前述几个美国的案例便是如此,加拿大的几个案例也不例外——“裁纸刀事件”的当事人仅仅被改文职,闹成“国际事件”的齐康斯基案,几名当事警察也只受到内部处分,并无一人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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