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嘉毅律师:会计鉴定人出庭之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1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辩:您核查了外围资金收取的利息,对吗?
鉴:(沉默后)利息这一块刚才已经回答了。
辩:您没有回答,我说的是外围资金收取的利息是不是也在1.1亿的范围内?
鉴:我已经回答了。
辩:您没说明,我问您的是在不在?您不能拐弯,直接回答,我问您包不包括外围资金借贷收取的利息?
鉴:利息收入这块……利息……概念不一样。
辩:怎么叫概念不一样?这是全部×个账户收取的利息,您统计的是这个数吧?
鉴:我已经说了。
辩:您没说……
公:鉴定人已经说明了他的观点,其次,关于什么收取外围资金的借贷利息,这属于案件的事实范围,不宜在庭审中用来发问。
辩:您告诉我1.1亿的收入里有哪些放款收到的利息?
鉴:刚才我已经说了,鉴定的范围是×个账户里收到的利息。
辩:下一个问题,您在鉴定过程中怎么获取的检材?
鉴:检材资料是由委托人提供的。
辩:我问细节,他把会计资料拿到您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您去拿的?
鉴:(沉默)
辩:这个不会忘了吧?要回答问题。
审:辩护人直接发问,不要做诱导式的提问。
辩:我没有诱导,他不回答问题。
鉴:部分检材是由我们到委托人那里去取,部分检材是在委托人的办公室提取。
辩:我问怎么取得的检材?在什么地方提供的?
鉴:委托人的办公室。
辩:交接的时候,签交接单了吗?
鉴:(沉默)
公:审判长,该发问与鉴定无关。
辩:怎么无关,得到检材、检材来源不能问吗?
公:我们鉴定人已经说清楚了。
鉴:委托人提供。
辩:(问鉴定人)提供几次?(对公诉人)检材来源不能问吗?
公:与案件无关。
辩:怎么无关?检材不合格能得出相应的结论吗?
公:与案件无关,它不属于必经程序。
辩:啊?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检材获取不属于必经程序,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公:检材获取的程序不属于必经程序。
辩:如果检材获取的程序都不清楚,如何证明检材来源的合法性?
公:这不属于需要问的问题。
辩:这个问题您不能回避,取了几次,取了多少,在委托人的办公室是怎么交接的,您要说清楚。
审:请鉴定人如实回答。
鉴:我已经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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