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器的“罪与罚”——孵化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辩护要点(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但是孵化器毕竟属于营利法人,而非公益法人,本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结合当下的主流盈利模式,孵化器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模式是采用先期要求学生缴纳租金或者导师服务费等费用,从而为学生创业提供场所以及帮扶;另外一种则是,先期帮助大学生垫付资金,并且帮助大学生申请创业补贴,在补贴款项到账后,在从中扣减或者再要求学生缴纳相应费用。
其实在第一种模式中,如果一旦案发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我们国家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定义是,高出银行利率,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宣传,吸收存款的行为。而“孵化器”在收取租金以及在宣传过程中,无法避免地存在些许的夸大宣传或者利诱宣传,这也导致“孵化器”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例如在“黑龙江麦跃分分投孵化器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正因为存在前期的宣传以及吸纳公众资金的行为,导致被立案侦查。
在涉及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孵化器”若想进行合规建设,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那在宣传过程中,就应当避免“承诺还本付息”的表述,而且,将申领创业补贴与缴纳租金进行区分介绍,并将补贴定性为国家政策的扶持,而不能将其视为公司经营初期的利润。在要求大学生创业者缴纳资金时,明确资金的性质等等。
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孵化器”先期垫付部分资金,帮助大学生创业并帮助其申请创业补贴。若大学生在创业时,便抱着仅仅申请补贴向人社局申请补贴,在申请补贴后,直接注销公司。那“孵化器”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相比较于第一种非法集资的刑事风险,诈骗罪的刑事风险在实践中,更为多发,而且对于“孵化器”是否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也是颇受争议。在补贴申请补贴过程中,“孵化器”实质上大学生创业者的代理人,而代理人是否具有审理被代理人的真实意图?即使肯定代理人具有审核义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审核也应当仅限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孵化器”在形式上对大学生创业者的就业意向进行审核后,自然,应当排除“孵化器”的帮助责任。
因此,对于“孵化器”企业而言,针对诈骗罪的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一方面要在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合同过程中,要求大学生与其签署就业意向等承诺书。同时在申请补贴过程中,以大学生申请设立的公司的公户作为接受补贴的账户,“孵化器”企业对于该笔补贴款项应当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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