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权辱国的治外法权,为何在近代中国能持续存在近一百年的时间?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第一次用“炮舰”,敲开了中国的大门,与之缔造了合约,另外一个东亚国家日本,也在1853年,被美国人叩开了国门,随即,同样也签订了或多或少,在贸易或通商口岸方面极不对称的单方面惠及一国的不平等合约,而这些合约,有的是长期谈判,精心审议的结果,有的却是外交官心血来潮的产物,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条约都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治外法权”,什么叫治外法权呢?
即为外国来华,来日旅居者专门订立的法律制度,它的管辖权,也就是谁拥有审判、制裁旅居者的权力,不在这两个东亚国家,即清、日的手中,它们的司法管辖权剥夺了,被移交到了外国旅居者背后的国家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安排被称为治外法权或领事管辖权。
而这些权力全都是不对称的,这意味着在欧洲或北美的东亚旅居者不能指望享有在东亚给予西方人的同样特权地位,这便种下了因果,因为它的不对称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不平等的感觉,乃至造成了更大的对立。
进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安排成了一种外国人的特权,由于这种心理,同时由于通商口岸存在有大量的领事法院,而这些法院为了争夺管辖权,经常互相拆台,乃至不合作,结果就是使大量在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主观性的,这些外国法院不会让外国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这便造成了极大的,对中国人在司法上的不平等。
这些不平等的条约,也成为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宣传的目标,而它实际上,也是罪恶的,应该是被指责的一种殖民主义的产物。
应该说,最初关于外国人管辖权的条约规定通常相当的模糊,仅仅是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在两国条约中的港口犯罪或参与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应由本国政府任命的官员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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