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权辱国的治外法权,为何在近代中国能持续存在近一百年的时间?(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尤其是清朝的政府官员在若干的谈判场合中都阐明了一个不被现代概念所框定的概念,即,尽管清朝的官员普遍都接受外国人受其本国领事管辖,也就是在强权下尊重西人的“属人原则”,但他们始终拒绝将这种特权扩展到清政府御下的国民,注意到这一点,一个清晰的结构就突显出来了,即法律的多元化结构。
满清政府本身,在十七世纪初,继承了来自明朝的中国法律传统,还带来了自己本土的法律传统和蒙古的法律传统,当满族皇帝将他们的帝国向西扩张到中亚,并在这些地区建立直接或间接的统治时,他们又遇到了更多不同的法律传统,他们不得不与这些传统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即共存,采取一种因势乘便的策略,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情况。
而这种本土法律运作的形式,涵盖了大量义务、权力各异的族群,例如满人在不同社会领域的特权地位,导致了清朝的法律秩序秉承的也是一种法律多元化的理念,也就是对于不同的族群可以采用不同的司法处理方式,那么这一原则就可以同样适用在对外的关系处理上,清朝认为让各国设领事法院,处理各国人民的法律问题,在传统上亦或是实践上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03写在最后的话
这便造成了在一个世纪里,国家司法主权的先后丧失,外国人在华先是有了司法上的特权,乃至将特权延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都是因为“法律多元化”而被清朝上下群獠忽视了的,而又由于外国政府对“属人原则”的滥用,治外法权才变成了中华民族的一个大写的“耻”,与其说这是时人历史局限性导致的,不如说这是走向封闭,绝于世界的一种必然性的结局,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时人才未意识到“治外法权”对国家主权的伤害,直到清朝哄然崩塌后,人们才真正地萌发了有关国家,主权,司法的相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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