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清末民初的律法,是在骤然之间国家受到外部势力冲击,脱离原有轨道,进入到近代化转型时期的产物。
正是借助西方伦理的强大冲击力,伴随着从“自在”民族国家到“自觉”的民族国家伦理共识的达成,传统的律法开始启动自身的变革机制。“异源性”伦理的暴力闯入,促发了时人基于争取
废除“治外法权”的主权伦理共识的产生,试图通过新律变革,以积极同仇敌忾,争取独立平等。
然而,在基于这一伦理共识之后的选择上,对于国家伦理的“自我认同”却走上了“变法也变道”与“变法不变道”的分道扬镳之路。
01对外共识
国家主权伦理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交往关系具有合法性的根基。作为国际法律秩序与国际道德秩序所叠加的核心共识,国家主权伦理既是国际法上的公序良俗,又是国与国交往的最基本道德认同。
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担当者,国家主权伦理的核心内涵是“自身对外独立”及“与他国互不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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