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5)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民国初年,各种政治势力“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轮番执政,导致多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出台。
其中,1913年,梁启超起草的《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吴贯因起草的《拟民国宪法草案》及《天坛宪草》等不同版本的宪法草案,均拟定通过律法的形式来确定国家主权伦理的价值地位。由此可见,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虽然政权性质不同,但是二者在立法上均意识到国家主权伦理的重要性。
在律法上对于国家主权伦理精神及伦理权利的确认,意味着民族国家整体不受外部控制、保持独立;

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


民族国家作为伦理主体,拥有着固有的、绝对的、不因政权更迭而变化的永久性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伦理主权也是独立于律法之上的最高准则,并有权为民族国家内外的所有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体制定规则,不受其限制。
关于游离于国家主权伦理之外的“治外法权”部分,时人也为能够尽早将其撤销做出过诸多努力。如在巴黎和会提出请求撤销领事裁判权案,并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
中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通过1921年《中德协议》、1925年《中奥通商条约》和1924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废除了德、奥、苏三国的治外法权。

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试图采取采用“区别对待”的政策,规划先与势力较弱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举行谈判,各个击破,避免各国在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上形成攻守同盟。
192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发起了一场改订新约运动,先后与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五国签约,但是,这五国虚与委蛇,纷纷表示只有在华盛顿条约国议定取消领事裁判权或半数取消后,各国侨民才能服从中国司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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