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3)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及湖广总督张之洞作为地方大员,上书会奏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请将矿律、路律等涉及主权伦理关系的条款编撰入律。

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皇帝下谕,要求将《大清律例》因时制宜,尤其针对“矿律、路律、商律”等涉及国家主权伦理关系的条款制定“专条”。当时,各种新法的制定,其根本目标指向就是撤去“治外法权”。
宣统元年(1909年),会奏的《修正刑律草案》,更是直抒变法的胸臆在于“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
因此,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中英续议行船通商条约》中,其第12款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


洋人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到底有几何诚意,并不是我们要探讨的焦点,但是,时人却为了这一承诺决意要修改中国当时的律法,进行律法的转型,其中蕴含的主权伦理深意,却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无论是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杨度所主张的“刑律改良原为撤去领事裁判权之预备”,还是伦理派的代表人物劳乃宣等人对于新律的芥蒂均未触及制定新律的行为本身,在批评与被批评者之间绝非是顽固势力与变革势力的关系,更确切地说,他们之间的争论是在变革势力内部基于争取“治外法权”的国家伦理共识所形成的不同派别之间的论辩。
他们的这种共识,体现在律法的定立层面上,既是沈家本所主张的“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又是劳乃宣所主张的“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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