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取废除“治外法权”上,清朝以自我为主,革除旧律的积弊(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国家主权伦理的共识催进了沈氏将主权伦理与国家领土疆域相联系,更进一步促发了沈氏与劳氏将主权伦理与“国家法权”彼此通犀,他们明确的国家主权伦理观念使长期以来漂浮于高空危楼之上的、含糊不清的主权伦理观念得到了与律法制度结合的表述。
通过他们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主权伦理是一种永恒的价值观念,它以民族国家的存在为基础,而不论政权属性及最高领导的姓名,国家主权伦理作为一种“天然存在”永恒不变;
主权伦理是国家构成的中心要素,是所有法律权利的最高归属,民族国家本身就是对外最高权利的基础,把这种权利映射在律法上,主权伦理的位阶必然高于律法,律法只是体现国家主权伦理,保持民族国家的独立、平等与尊严的工具手段。
03确立契合国家主权伦理的律法内容
清末变法在仓促中失败,国家主权伦理的价值共识并未真正确立成具体实施的法律文本。民国成立之初,孙中山则以《临时大总统告友邦书》承诺信守既存的中外条约,试图换取列强诸国对于民国政府包括领土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的合法性承认。
然而,这一纸毫无新增实质利益的“告知书”并未能够博取到列强们的心慈手软,中国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了“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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