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权辱国的治外法权,为何在近代中国能持续存在近一百年的时间?(2)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西方外交官为这一做法辩护的理由是:东亚的刑罚和法律惯例——如酷刑和肉体惩罚的惯例——不适合欧洲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领事裁判权发展成为一种惯例,使大多数外国人几乎完全不受当地法律和司法管辖。这些特权往往远远超出了外交人员根据国际法通常享有的法律豁免权,也就是说,外国人对中国人犯了罪,是不受当地法律制裁的,而对此拥有管辖权的领事法院,也会因为犯罪的外国人伤害的不是本国公民而对此进行相当程度上的豁免,这不仅是对所在国司法主权的一种挑战,事实上也导致了大量的外国人在这样一个法制尚不键全,国力尚且弱小的国家从事着非法活动,伤害着一个国家的国民。
01治外法权的形成
可以说,治外法权的形成,是受西方几百年来的殖民主义思潮影响的,西方的很多理念包括大量的学术成果,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它们无一例外,在相当程度上是为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行为做理论上的支持的。
而我们今天要讲到的治外法权,它利用的,也正是由西方列强的殖民地法律学者和法官提出的一个概念,即法律的多元化,在殖民环境下法律秩序的实践中,欧洲殖民者真正地建立起了一个双重的法律制度。
实际来讲,它的双重性体现在对不同族群的不同司法处理方式,一个是针对土著居民来讲的,一个是针对殖民者自己来讲的,也可以称之为有双重标准的法律制度,比如抢劫罪,殖民者犯了,可能只罚一点钱,而被殖民者犯了,就会面临着终身监禁乃至死刑。
从有计划和有秩序的安排上的意义来说,治外法权其实是一种实践的产物,是在一个法律多元的环境中演变和形成的。
02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存在轨迹:它为什么能存在如此之久?
鉴于治外法权明显的外来性质,我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同样明显的事实,即清、日自身的情况,导致了治外法权在不同国家的历史。
明晰了这一事实,既能让我们了解到殖民地法律形式的性质,也能让我们了解该地区的土著法律制度和国家建设的轨迹,而这些,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因为法律的多元化运作形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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