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之查封期限起算时间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轮候查封之查封期限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31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期间届满时如需要继续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否则,轮候冻结效力消灭。【简言之,即对于轮候冻结,自轮候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限】
我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对于轮候查封(为行文方便,“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文统称“查封”)的查封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之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所谓的“轮候查封”即“尚在排队的不生效查封”,在先的正式查封解除,“尚在排队的不生效查封”即瞬间转化为正式查封(当然这里的“尚在排队的不生效查封”仅指第一个轮候查封)。
既然轮候查封不生效,当然无从谈起查封期限。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上述关于查封期限以及未续封法律后果的规定都是以生效的“查封”为前提做的规定,而非对“轮候查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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