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之查封期限起算时间(2)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在此特别提醒:虽然法理上我认为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之日开始计算,但是查封关系重大,司法实践中还是要和执行法官沟通好,以当地的司法习惯为准,或者稳妥起见,就以轮候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限并将之作为续封的时间而及时申请续封,以免万一“脱封”,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我也希望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能做出明确的规定。
附方泰公司与生源煤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本案执行过程中,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山中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协助执行义务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送达了(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自然资源厅协助轮候冻结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缸窑矿业)在自然资源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5月10日,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了该笔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5,118,048.18元。白山中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自然资源厅发出(2015)白山执恢字第47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到期后该笔款项并未追回,白山中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5)白山执恢字第47-7号执行裁定,裁定自然资源厅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5,118,048.18元范围内,向方泰公司承担5,118,048.18元的责任。
自然资源厅向白山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5)白山执恢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属于专项资金,不能强行扣划,该款转化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后未改变资金性质,因此,并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白山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缸窑矿业、白山市鑫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源煤业公司、范广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6执17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缸窑矿业在自然资源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到期后,该案未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白山中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自然资源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2月29日白山中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人自然资源厅送达(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笔款项的首次冻结未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轮候冻结在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冻结财产措施后,除法定情形外,在冻结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该执行措施,现自然资源厅在该笔款项冻结期间,擅自向缸窑矿业支付了法院冻结款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责令自然资源厅限期追回,在限期内未能追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异议人自然资源厅提出案涉款项系专项资金,不能强制执行的主张,自然资源厅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通过法定的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现异议人自然资源厅在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后,向白山中院主张该冻结财产行为不当,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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