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之查封期限起算时间(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吉林高院对白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吉林高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方泰公司与被执行人生源煤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方泰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白山仲裁委员会(2014)白山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白山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缸窑矿业提供执行担保。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白山中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担保人缸窑矿业公司在国土资源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吉林高院认为,白山中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协助义务人自然资源厅送达(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轮候冻结缸窑矿业在自然资源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后,白山中院未办理续行冻结手续,2018年5月10日,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该笔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并不属于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白山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责令自然资源厅限期追回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吉林高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吉执复178号裁定,撤销白山中院(2019)吉06执异5号执行裁定、(2015)白山执恢字第47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及(2015)白山执恢字第47-7号执行裁定。
方泰公司不服吉林高院(2019)吉执复1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责令自然资源厅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5,118,048.18元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一)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是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所以不存在期限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一书中明确了该观点。(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生效转为正式查封后,方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该规定明确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生效时间和效力状态,即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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