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之查封期限起算时间(5)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在刘某申请执行的另案中,白山中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6执17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4,941,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一年,由此可见,刘某申请冻结的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在2017年11月30日前,刘某未申请续行冻结及办理续行冻结手续,该冻结效力于2017年11月30日消灭,本案的冻结已于2017年12月1日自动生效,因轮候期间不计入冻结期限,冻结期间即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方泰公司无需办理续行冻结手续。自然资源厅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其有责任追回该笔备用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312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已被冻结财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该条规定中的“自动生效”,是指轮候冻结的人民法院取得被冻结资金处置权的法律效力自动产生。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期间届满时如需要继续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案中,(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期期间为一年,但并未明确“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轮候冻结的一年期间。
2018年5月10日,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案涉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时,本案轮候冻结已经因为过期未续行冻结而解除,故自然资源厅向缸窑矿业支付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不属于擅自处分已被冻结财产的情形。
综上,吉林高院(2019)吉执复17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方泰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方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