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原则:为何难以彻底根除?(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有罪推定原则的定义和通常表现
有罪推定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的的对立面,是指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司法人员便主观上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定为有罪,从而进行一系列的审查活动。
而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他指出:
“在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及“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
这两个原则的基本内涵恰恰相反,有罪推定其实是一种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主观带入的一种猜测,随意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打上“有罪”的标签。
打上标签仅仅只是噩梦的开端,因为接下来便会是劈头盖脸地让你“自证其罪”,而作为一个内心坦荡、没有胡作非为的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没有干过的事情的,尤其是这种轻则坐牢,重则升天的坏事。
所以接下来,你会“被迫”承认那些你根本一无所知的荒唐事情。
如何“被迫”?
典型如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最终一个拖着疲惫身躯的“诚实”的罪犯会主动承认自己确实做过此事,成立罪名。
有罪推定原则难以根本剔除的关键原因
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精神层面上主观的偏见!
读者试想,当我们认识到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尤其是被指控杀人、强奸、抢劫这类案件时,我们对这个人所持有的态度是中立的吗?还是说我们会习惯性认为此人有严重嫌疑?然后避而远之?
我想大部分应该是后者,也认为是有重大嫌疑,甚至面对该人也会产生恐惧的心理。
而作为司法机关人员更是如此,法官也是常人中的一员,拥有喜怒哀乐的能力,面对性质恶劣、杀人强奸等此类案件时,心中难免也会产生一定的情绪波动,有时候也比较难保持完全中立的状态,法官不是冷若无情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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