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新证据要点(5)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法院会首先界定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1条):
1、对于满足法定“新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旧《证据规定》第45条)。
实务中,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二审承办法官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改判;二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对于不满足法定“新证据”条件的,法院将依照逾期提供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视为未逾期(《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法院不予采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
(二)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1、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认定顺序
(1)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一是新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7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能引起再审的新证据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条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实质要求。关于“足以推翻”的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足以推翻”应指新证据能够证明原裁判存在比较严重的错误,即证明原裁判存在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基本事实以及裁判结果错误的问题才应属于“足以推翻”的情形。而一般瑕疵,如与案件权利义务无关的陈述性事实等问题,不应作为能够引起再审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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