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的,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
【裁判要旨】1、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有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事实,并且设置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堆放、倾倒、遗撒人未尽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无须被侵权人证明。2、自认对当事人的约束来源于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当事人作出自认,该自认不仅对法院有拘束力,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有拘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的,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
(网络配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再26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川,新疆西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某,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艾来提·司马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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