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1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当事人川交路桥公司在申诉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的情形。原判决认定川交路桥公司违反了禁反言原则,显属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三、本案的审理范围是否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鉴于曾某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不追究公路局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之规定,故本案的审理范围界定在川交路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问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提字第8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何 波
审 判 员 马成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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