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9)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结合公路局出具的《关于新疆境内G30道路里程碑数字标识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川交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路段为G30公路K3149 860.00至K3156 813.86(右侧)和K3168 387.02至K3189 284.67(左侧)。另外,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鲁番项目建设指挥部于2013年4月1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调查函>的回复》(见2013年度新民一提字第88号卷宗第77页至第78页),其中也详细列明了川交路桥公司承建标段的范围。而根据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连霍高速G30线3144公里改道处(右侧)。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川交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第九标段起点之间距离长达5860米。
虽然川交路桥公司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该主张,但川交路桥公司在本案再审中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曾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川交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第九标段范围内。二、曾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地点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养护主体不是川交路桥公司,川交路桥公司不应对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缺陷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障连霍高速公路星星峡至吐鲁番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临时通车的交通安全,公路局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于2009年6月签订了《连霍国道主干线星星峡至吐鲁番公路改建工程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第一合同段)施工合同》,将该公路改建工程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给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由新疆交通科学设计院按照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设计要求,负责对包括川交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第九标段在内的整条公路的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防撞桶等临时交通工程进行施工。
根据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连霍国道主干线星星峡至吐鲁番公路改建工程临时交通工程验收证书的通知》(见2013年度新民一提字第88号卷宗第68页至第73页),该工程已于2010年1月10日完成交工验收,并交由哈密公路总段、吐鲁番公路总段接养。从川交路桥公司与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川交路桥公司负责的施工项目为距改道地点5860米外第九标段的土建工程施工,包括沥青混凝土路面、涵洞、小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路段的临时道路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属于川交路桥公司的施工范围和内容。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曾某自身疏于注意,二是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瑕疵和缺陷,由于该路段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养护主体均不是川交路桥公司,再审判决川交路桥公司对曾某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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