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7)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原审法院酌情认为川交路桥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处理适当,予以确认。故对曾某、川交路桥公司提出的各自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审判决对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判决对曾某医疗费等费用认定正确,予以确认。曾某已另案起诉要求川交路桥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因曾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与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有直接关系,对精神抚慰金曾某可在另案起诉的案件中主张,本案不宜处理。三、本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能否合并处理的问题。本次事故造成了曾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原审法院合并处理并无不当。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三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的一、二、三、五、六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三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四、曾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曾某、川交路桥公司各负担1136元。
曾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曾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错误。高速公路入口及事发路段均无任何施工标志,曾某也未超速,故曾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路段为施工路段,未经验收让车辆通行,该行为违反《公路法》的规定。川交路桥公司在施工路段进行了改道,但没有按规定设置改道标志和标线等,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仅在改道处设置了与土堆基本相连的防撞桶,二者之间没有足够的缓冲距离,违反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川交路桥公司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川交路桥公司共计应赔偿曾某损失169452.53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二审判决未支持曾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误,判决曾某承担30%的责任错误。
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川交路桥公司赔偿曾某的损失169452.53元。
川交路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该路段的施工建设人并非川交路桥公司,事发路段都不是川交路桥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路段。2010年公路局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将G312路段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并改名为G30高速公路,里程碑也进行了调整,即原G312线里程碑标识数字统一减去569后为G30高速公路新里程碑上的数字标识。曾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G30线3144公里改道处(老桩号G312线YK3712米 420米),行驶方向为由东向西。而川交路桥公司的施工地点位于G30线K3149 860米,该施工地点距离事故发生地还有6公里 440米。二、该路段设计和养护人非川交路桥公司,发生事故路段安全交通标志、标线不是川交路桥公司设计、施工、养护的,而由公路局另行招标确定。且该路段交通安全临时工程在2010年1月10日交工验收,2010年12月8日整改、补做完毕后交由哈密市公路局养护、管理。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