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曾经承认,不属于违反禁反言原则(10)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川交路桥公司申诉称,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相关事实。补充两点意见:一、本案的案由错误;二、原判决认定川交路桥公司违反了禁反言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曾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曾某辩称,检察机关完全违背法律事实。原一、二审中,川交路桥公司多次承认出事路段由其施工,且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另外,原审法院要求自担20%的责任无法律规定,因为这是一条高速公路,时速达到120公里,在鉴定报告中时速是105公里,曾某没有任何过错,是川交路桥公司在马路上私自堆土,且没有警示标志,造成重大后果。
公路局述称,川交路桥公司为保障施工在距施工路段5公里路外将3144公里改道处(右侧)设置相关设施并管理,该处路段有川交路桥公司设置的温馨提示牌,标识牌显示该项目是第九合同段施工,而第九合同段就是川交路桥公司施工合同路段,并告知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事宜。川交路桥公司在原审认可该路段属于其施工,在5公里外设置路障封闭道路,并认为其设置的安全标识设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现在以不是其施工路段为由申诉显然缺乏依据。另,公路局2011年之后已不具有建设主体资格,不是与川交路桥公司施工合同的实际建设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一、川交路桥公司庭审中明确曾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川交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第九标段起点之间虽有5公里多距离,并不属于第九标段范围,但川交路桥公司为保障施工在距施工路段5公里路外将3144公里改道处(右侧)暨本案事故发生地附近设置宽、高均一米左右的土堆封闭道路,该处路段虽有川交路桥公司设置的温馨提示牌(标识牌显示该项目是第九合同段施工),但未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设施。二、川交路桥公司在改道口设置了改道、减速标牌以及反光锥形桶,锥形桶后堆有土堆。曾某庭审中予以承认,但认为未设置警识闪光灯,且锥形桶早已被撞飞。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川交路桥公司是否应承担因其在道路上堆砌土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须有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二是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须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是曾某以川交路桥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公路通行造成了妨碍,导致其人身及财产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符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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