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新证据要点(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三)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1、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旧《证据规定》第44条)。
2、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3、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视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4、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8条)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视为情形)。

民事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新证据要点


02二、新证据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一审程序中: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旧《证据规定》第42条)。(二)二审程序中: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二审开庭时提出(旧《证据规定》第42条);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三)再审程序中: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旧《证据规定》第44条)。
03三、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法院如何认定
(一)一、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新证据”与“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区别。所谓“逾期”即指超过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新证据属于逾期提供的证据,但逾期提供的证据并不都是新证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认定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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