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19)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该案中,由于融资方无法完成协议约定的条件,故成为了对赌协议的输家。
3、俏江南集团案
对赌协议的形式:股权回购
2008年俏江南集团与鼎晖投资达成协议,鼎晖以2亿人民币换取俏江南10%的股权,同时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协议要求,俏江南要力求在2012年底前上市,若上市失败,且非鼎晖方面的原因,则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然而由于餐饮行业尤其是高端餐饮行业的不景气,俏江南始终无法上市,其只能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股权回购回去,最终原始大股东只能出卖股权作为对鼎晖的赔偿,从而失去了对俏江南的控制权。
该案中,融资方无法完成约定的条件,最终付出了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惨重代价。
4、海富投资案
2007年,海富投资作为投资方与世恒有色、世恒有色当时的惟一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有限”)、迪亚有限实际控制人陆波,共同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投资以现金 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有色进行增资。
如果世恒有色2008年实际净利润达不到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有色予以补偿,如其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有限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因世恒有色2008年度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海富投资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有色、迪亚有限、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 1998.21万元。
最高法院观点:
(1)海富投资可就其投资资金获得相对固定的收益,且不会受到世恒有色经营业绩的影响,会损及世恒有色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2)香港迪亚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世恒有色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3)最高法判决撤销此案的二审判决,并由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投资方与公司的对赌协议因为涉及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但其与股东的对赌协议因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有效。
证监会关于对赌协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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