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2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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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2、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止营业、清算或解散;
3、公司章程变更;
4、提起将改变或变更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或稀释任何股东股权比例的任何诉讼或仲裁;
5、年度财务预算和/或就已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做重大修改;
6、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外,购买和处置(包括承租、出租、转让、报废等)超过[100万元]的主要资产;
7、在经批准年度预算额度外,出资设立超过[100万元]的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其他对外投资;
8、在经批准年度预算额度外,公司向银行单笔借款超过[100万元]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对外举借债务;
9、公司与关联方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10、任何关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和处置(包括出售、接受或提供许可使用等)事宜;
1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2、公司对外提供贷款;
13、创设、批准、修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4、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备忘录和章程中条款的增补、修改或删除;
15、股息或其他分配的宣派,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16、投资人提名的董事获聘后,董事会席位的数量变化;
17、公司的上市计划,包括中介机构的聘用,上市时间、地点、价格等;
18、公司新的融资计划。
3、投票比例规定
若公司投资人股东较多且各投资人话语权相当,保护性条款可设置为当投资人股东中一定比例的投资人同意时相关事项即可通过表决,“同意”票的比例通常设为“多数”或“超过50%”,即公司要执行保护性条款约定的事项之前,要获得持有多数或超过50%投资人股东同意。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比例被设置得更高,比如2/3。
通常而言,这个投票比例的门槛越低对创始股东越有利。如果太高,就可能出现由股权比例小的投资人不适当地行使否决权的情况。比如,条款要求90%投资人股东同意,而不是多数(50.1%)同意,那么一个只持有10.1%的投资人股东就可以实际控制保护性条款了。
4、创始股东对保护性条款的限制
保护性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创始股东和投资人股东博弈的结果,当创始股东比较强势时,可对保护性条款的行使施加一定的限制,以减少投资人对公司决策的干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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