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27)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2、创始人回购
创始人回购名为“回购”,实为“股权转让”,即创始人受让投资人的股权。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需要与公司的创始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也就简化成普通的股权转让交易。为了保证创始股东在投资人主张回购权时履行约定,投资人可以要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较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可以为投资人期望获得的股权回购的对价。
由创始股东承担回购责任对创始股东来说有较大的资金压力,一般情况下,创始股东会要求,其承担回购责任以其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限。
例如:
“创始股东在本条项下的回购义务不得超过其基于市场公允价值处置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但不包括其历史上处置公司股权的所得及公司累计向其分红所得的收益。”
回购价格
1、在回购权条款中,股权回购或股权受让价格一般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1、投资人所投资资金按一定的年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
2、投资人发出“股权回购”书面通知当日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
2、回购价格条款的通常表述如下:
各方同意,若上述原因导致本轮投资人要求回购的,回购价格为下列金额中较高者:
1、本轮投资人投资款自交割日起在投资期间以12%的年投资回报率(复利)计算出收益和投资款本金的总额(扣除公司已支付给本轮投资人的利润分配或股息红利)。
2、 本轮投资人股权比例对应的公司截至向本轮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日的公司净资产。
回购权条款的风险
回购权的最大风险在于回购执行较为困难,在公司触发回购条款时(如公司无法IPO,大股东违约等),若公司没有充足的现金,也无法通过融资来获得现金时,回购条款就会无法执行。

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


通常公司有充足现金执行回购条款时,表明公司的业绩尚可,投资者也不会执行回购条款。因此,执行问题是回购权条款最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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