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少年法庭》:福利主义少年法真的助长了青少年犯罪吗?(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1923年在朝鲜感化令基础上建立感化院,收容8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下无监护人或存在不良行为的少年。1942年3月,朝鲜感化令修改,将感化院收容人员年龄调整为未满十四岁的儿童,在院者年龄由此前的23岁调整至20岁以下。同年出台朝鲜少年令,约束未成年人犯罪和有触犯刑法之虞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高(16岁),最高可判处死刑,少年裁判所仅对16岁以下罪错少年有管辖权,罪错少年无上诉权。日治朝鲜时期的少年司法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时期的少年司法也蕴含浓厚的刑罚主义和社会防卫色彩,试图通过严刑峻法遏制青少年犯罪行为。
1945年日本战败,日治朝鲜时期结束。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朝鲜半岛社会局势不稳,青少年犯罪问题激增,韩国政府为了抹去日本殖民地色彩火速于1949年提交新的少年法法案,但当时的韩国立法者反对法案中延续日治时期设立区别于一般法院的少年法院的特色,法案未能通过。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韩国政府仍致力于摆脱日本殖民地色彩,参照德国刑法典和中华民国1946年推出的刑罚典进行本国立法。1955年,少年法再度提上立法议程,由于韩国国会在防卫主义和福利主义两种立法倾向间游移不决,法案仍未通过。直至1958年6月,韩国才彻底抛弃日治时期防卫主义倾向走向福利主义,通过了强调对少年刑事问题进行特别处理的少年法。韩国福利主义少年法强调对催生少年犯罪的环境进行调整,而非矫正罪错少年,侧重罪错少年的保护,帮助其从不适应的社会状态中解放出来,立法目的从防治少年犯罪转变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权利。
程序上,韩国少年法改变日治时期少年裁判所为中心的体制,参考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司法模式,确立检察官预决权,由检察官决定涉案少年到底是去监狱服刑还是进入少年院接受教育,奠定了如今韩国少年司法基本模式,并完善了涉案少年的上诉权。
少年法制定后又经历了四次修订。1961年,韩国废除日治以来建立的封闭式少年感化院;1963年,将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级别下移;1977年,增加听取精神医师、心理学专家、教育学者及其他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诊断和鉴定结果,对罪错少年进行科学的、有针对性的鉴别;1988年,强调保护的多样性和程序正当性,引入社会服务,意图改善罪错少年和社区关系,提升罪错少年行为规范意识,强调少年院教育课程,提供学历认证,优化生活辅导,受保护少年离开少年院仍可转学至一般学校。2007年,增加和解条款,罪错少年可以通过赔偿方式与被害人和解,经济补偿被视作修复伤害的重要手段,和解达成后会影响法官最终判罚结果和判罚方式;增强家庭责任,要求罪错少年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在少年院等机构指导下学习相关课程,将此前作为附加措施的社会服务和课程学习作为独立的保护性处分措施,保护处分由1977年的7类增加至10类,标号越大,处分越重(“10号处分”12岁以上罪错少年可处2年少年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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