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村民违反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不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6)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与莫某某签订的系争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是否有依据。系争宅基地房屋来源于莫某某一家申请建造,虽1991年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但被上诉人买售房屋后,一直居住至被拆迁已长达十六年之久,上诉人应当知晓,从未提出异议,现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原则。即便上诉人认为莫某某无权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上诉人系金汇镇资福村村民,系争宅基地房屋座落金汇镇光星村,本案买卖系发生在本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亦应当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袁xx与钱xx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钱xx支付了全部房款,袁xx、张xx、袁xx、寿xx亦将涉案的宅基地房屋交付给钱xx居住使用,距今已有十五年之久,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另该合同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应为合法有效。【注:买卖双方为同一乡镇村民】
2、本着尊重现状的原则,不宜再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更无需返还房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认为,尽管被上诉人并非系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发生在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之前,且协议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已按约支付了全额房款并实际使用系争房屋近二十年之久,双方当事人理应尊重现状,维持被上诉人对系争房屋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上诉人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系争房屋,有失公平和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认为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不宜再认定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认为,许某某与盛某某就案涉房屋买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全面履行完毕。许某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盛某某,盛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近二十年。期间,盛某某实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进行改建、修建。据此,许某某以盛某某并非界山村村民以及盛某某已获得颜家村土地征收安置为由,主张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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