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沿革(第二十五期)(11)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最初的法律基础。
(二十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
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二十二)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倒阁权亦称不信任投票权或通过谴责案权,是议会制约、监督政府的有力手段。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中议会如果不同意政府(内阁)的施政纲领、一般政策,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如果这一不信任案获得议会多数通过,或者议会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那就表明政府失去议会多数的支持。那么政府必须集体辞职,或者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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