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陈宁: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参考依据有8个方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6〕18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2017〕15号;6.《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二、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非常多,它不仅仅是指询问笔录、自述材料,它还包含证人的当庭陈述,以及以貌似书证的形式出现的一些证人证言,比如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名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等。那实际上这一类证据,我们要根据证据的内容,准确界定它究竟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
当庭陈述的证言形式也非常多,包括控辩双方的证人、出庭的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证言。由于鉴定意见已经独立为专家意见类证据,所以即使是鉴定人出庭,也不能被称之为证言,只有我们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他的意见证据才作为证人证言来看待,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质证规范来审查这些证据。
不同的证言表现形式,我们会用不同的质证方式。如果是书面的笔录和自书材料类,那我们只能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是证人出庭,我们就需要通过交叉询问来核实或者说向法庭揭示案件的真相。甚至在有必要的时候,要申请法庭对陈述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言,要求证人当庭对质。质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向法庭揭示证据存在失真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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