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陈宁: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8)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比如,在一个贪污案件里边,控方取出了一份书证,是缺失了原始凭证的财务流水账,也举出了证人证言,是证人财务人员对这个书证进行了辨认后形成的一份笔录。同时控方又去让被告人对同一份书证进行了辨认、形成了笔录。那么这三份证据能否形成印证关系?即便是三份证据内容是一致的,我们能否认为这就是符合了相互印证规则?三份不同形式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书证记载本身的真实性?所以我一直认为,证据相互印证不等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印证规则本身就蕴含着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符的风险。所以在我们适用印证规则的时候,要特别去关注不同证据是否是同一个来源的问题。
接下来谈一谈证人证言综合质证的要点。
第一,同一证人所做的多份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指向的案件事实存疑,证言内容真实性存疑。
我们需要向法庭明确表述这部分矛盾证言所指向的案件事实是什么,而不能笼统地讲这证人所做证言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大部分情况下,证人在其他事实方面所做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准确的,不能一概而论,不然显得不准确、不客观。
第二,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证言真实性存疑。
我们依然是把着力点放在这个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质证,只不过是通过其他证据的比对来说明这份证言不真实,防止让法庭误以为是在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当庭证言的认证规则。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第91条规定,证人如果出庭了,那么他当庭作出的证言,法律是如何来认定它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当庭证言经过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是应当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基本原则。
但是如果出现了当庭证言和庭前证言矛盾的情况,就需要证人对他当庭的证言作出合理解释。这还不够,还要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这个时候才能采信庭审证言。所以如果是辩方争取申请了证人出庭,那么证人作证以后,我们需要准备和证人的当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这些证据,向法庭说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建议法庭采信当庭证言。那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法庭是可以采信庭前证言的。所以在证人当庭翻证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应当采信、什么情况下可以采信,法律是有区别的,是有优先次序的,这个需要大家要特别的关注。
此外,如果是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比如关键证人庭前的证言前后矛盾,本身它的真实性就无法确认。而这个时候控辩双方或者单方对于他的证据真实性有重大疑问,通知了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庭无法确认他的证言真实性,那么这样的证言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这些都需要我们当庭明确地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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