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陈宁: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5)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点,审核是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是一个证人能够提供有效证言的基础,所以这也是立法的通例。证人必须具备亲历性,刑诉法解释第87条第(一)项就规定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所以我们在证言中,如果看到证有提到有些情况是他听说的等等,我们都要马上提出来不属于证人的直接感知的内容,属于传闻证据。证人是否直接感知,我们还可以通过走访现场,进行案件调查,向被告人核对证言等等方式去发现。待会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件。
第三点,要审查证人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没有利害关系。对于利害关系的问题,重点是如何向法庭去揭示这个利害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举证、利用原卷宗已经有的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通过法庭调查阶段对各方的发问,来揭示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
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件——徐某的故意杀人案。2016年的11月16日晚上,在一个城中村改造的工地东门口,被告人徐某因为工地上的纠纷和被害人张三、张四父子发生口角,徐某持刀捅刺致张四当场死亡,张三重伤。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当晚就调取了相关证人的证言,但是到了这个案件补侦的时候,也就是四、五个月以后的2017年的4月7日,突然出现了新的证人,我们姑且叫他李明。李明作证时有这么一段对话。办案人员问:“你和被告人徐某什么关系?”李明就说:“我们都是村民,他经常不在家,知道有这人但不熟悉,然后和被害人张三、张四也没有啥特别关系。我主要负责对张三车队的拉土车发计数票。”
然后他陈述了整个案件过程,当晚发生打斗的时候,当事人有一个现场转移的过程。首先是徐某去了以后不让工地施工,然后徐某和被害人父子他们在办公室商量,双方为了工地上争抢生意出现了一些争议。他们在办公室商量的时候,证人就说他在外面听到办公室里像是有人争吵,声音特别大。说过了一会儿徐某就从办公室出来了,直接走向他来的时候开的白色面包车上,大概5分钟之后回来,双手交叉手放在西装内的腋窝下,并开始骂张三。张四一看徐某骂自己的父亲,就从徐某背后绕到徐某正对面,推了徐某一把,张四边推边骂,徐某在张四骂自己的时候,用左手抓住张四衣领,右手对着张四的左腹部捅了两下,张四当时直接歪倒在地,他捅人的地点离办公室大概15米左右。
这就是李明对于整个案发过程的描述,他作为一个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但是当晚在案发现场找到的证人都在旁边拉架,非常混乱,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具体是如何捅刺的,所以这份目击证言就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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