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陈宁: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6)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我们当时作为辩护人,就对李明的这份证言提出质证意见,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刚才我给大家介绍的层次来展开的。我们看一下为什么我们对他的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是因为在现场刚才他在证言中所提到了几个地点,办公室、工地的简易房、捅刺被害人所发生的现场。证言还提到徐某回到车上拿工具去了,他的车当时是停在最远处的位置。在这三个位置之间,是有非常高大的建筑垃圾堆放物,三个地点之间视野是受阻的。从办公室到停车的地方,大概有150米的距离。所以我们走访现场以后,发现李明的证言是完全不可信。因为,除非他就像看电影一样,将每一个地点发生的事情,他都伴随着我们的当事人,从a地点、b地点、c地点走一遍,否则的话他不可能将完整的一个过程全部观察得这么细致认真。
所以对于李明的证言的质证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证人的来历不明,资格存疑,究竟是不是目击证人存有疑问。案发当晚被害人也好,还是现场证人也好,没有一个人提到说当晚李明是在场的。既然都是同村的,大家还认识,这就不合理。几个月以后,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所以他究竟是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存有重大的疑问。
二是证言的内容并非李明直接感知,我们得出这个结论就要结合现场情况,刚才我提到了这是几个地点,我们也提交了勘测测绘图纸和现场情况的视频,我们能够证明的是证言提到的这几个地点相隔100多米,不在一条直线。那李明的证言内容和现场的地形地貌情况不相符,就不能排除他根本不在案发现场、证言不是亲人感知的可能性。另外,案发地当时是非常偏僻的一个工地,又是冬天的晚上,现场是没有灯光的,好几个证人都证明只有办公室有很微弱的灯光,现场人又比较多,非常混乱。所以在场的去拉架的这些证人都说不清楚打架的过程。那李明关于这个徐某左手抓衣领、右手对着张四的左腹部捅两下的细节描述,既和案发现场情况不符,也不符合一般的生活经验。所以得出来的结论是不排除李宁不在案发现场的可能。
三是证人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因为从他的证言来看,他属于被害人的雇工,要负责对张三的车队发计数票,所以他所做的对被害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是非常低的。
从这个案件里,就可以看出来我们对于证人证言质证规则是如何运用的。
第四点,证人的意见陈述。所谓意见证据就是证人不是对他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进行描述,而是对于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根据个人的经验所进行的一些评论、推断、猜测。这在刑诉法解释第88条第二款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由于这一部分不属于证人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所以它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严格来讲它就不属于证据,但是司法解释也提到“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种意见陈述非常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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