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因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判处玩忽职守罪(7)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2018年上传完材料之后,我也找过和焦某1打架的张某4问案件的情况,张某4跟我说这起案件已经在凤山派出所进行调解过了,是当时的所长金某在派出所调解的,康某帮助协调,最后调解的结果是张某4欠焦某1的赌债一笔勾销,张某4和焦某1双方各自负担自己一方伤员的药费。耿某和金某都是2016年4月20日左右调走的。金某和耿某两个人调走的时候都没有向我介绍过这起案件,也没有进行过纸质材料的交接。2016年4月20日耿某调走的时候在公安执法办案系统里案件交接给王英浩了,因为王英浩、袁某都有数字证书,我去的时候王英浩已经被借调了,不在所里工作。这个案件点“破案”是2017年为了完成破案率在网上点击的;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通过翻阅我个人2015年的笔记本,我记起来是2015年6月8日,边某副局长在公安局三楼会议室组织会议,参加人员有边某、治安大队大队长张某2、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民警耿某、法制大队民警李某1和我。
会议的议题是凤山派出所辖区发生焦某1和张某4寻衅滋事案件,为此成立专案组。边某任专案组组长,金某任副组长,凤山派出所抽出3人,治安大队抽出2人和刑警大队的我组成专案组。2015年6月15日上午又组织开会,边某作出指示,第一能查的尽量查。第二等鉴定结果,给焦某1等人取证。第三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统一研究。2015年6月15日以后,我没有再参与这个案子;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下午3点多钟,我进行的现场勘验,我在当天出具了勘验报告。现场勘验以后,我将提取的物证交给技术管理员保管,并把勘验的材料录入电脑。之后凤山派出所一直没有人问起过这件事,直到前几个月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张某1让我把这起案件的现场勘验材料整理组卷,我组好卷之后就交给技术管理员高孟阳了后来滦平县公安局领取了这起案件的物证和现场勘验卷宗。
我们完成现场勘验检查之后,不需要主动送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需要勘验材料,要找我们的技术管理员领取,经手人都要签字确认;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县公安局副局长边某组织召开了会,成立一个专案组,边某是组长,金某任副组长,刑警和法制各出一个人,要我们治安大队也出两个人,办案主体单位还是凤山派出所。因为这件案子不是我们治安大队的案件,所以当时我对这起案件没太关注,之后我抽调了治安大队的张仲程和孙超两个人去了专案组,他们去了没几天,根据县公安局的安排部署,他们俩又被抽调走了,一个到秦皇岛参加暑期安保执勤,一个跟着刑警队办别的案子。之后在6月中旬左右,边某又组织开过一次关于这起案件的调度会,当时我只简单的记录了几句话。后来这起案件时怎么处置的,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的时候我是法制大队民警,如果法制的人员参加案件的调度会,就是听听案情,法制人员不参加案件的调查,都是办案单位将案件调查材料提交到法制,法制对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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