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医疗官司案例及分析(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结论: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评析:本案例中麻醉医师未能履行实施用药原则、操作方法规范、监测生命体征的麻醉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为植物人状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而本案例无依据表明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二、关于妇产科护理医疗纠纷案例
患者女,46岁,死亡经过:2006年9月7日,原告和妻子按照被告北医三院预约的时间,到被告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准备做门诊取环术。据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术前检查,血压:120/80mmHg,脉搏:80次/分,体温:36.4℃,病人一般情况良好。8点40分,口服米索前列醇400μg,9点肛门放仕泰拴1枚。9点50分,血压:90/60mmHg,10点,血压:80/50mmHg,” 用药不到一小时即发生休克,濒临死亡。转入急诊监护病房,住院22天里继发脑水肿、颅压增高,继而脑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6年9月29日下午5点01分去世。
患方与医方多次商谈赔偿问题,经院方医务处多次请示医院院长,医方坚持认为死亡病例属于医疗意外事件,仅仅愿意给予患方一定金额的补偿。患者丈夫马克锋教授(人民大学,九三学社成员)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先生,兼任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韩启德先生,作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上级领导过问了此病案。但是,终因双方争议的相关事宜和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医患双方调解不成。马教授找到我,在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之所以差距很大,关键在于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疗小概率意外事件,认为患者属于过敏体质,医方没有诊疗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患方认为我们一个活活生生的人到你医院就诊,取环手术还没做,用了两种药物患者即发生休克,就是你医院用错了药,你就有重大过错,你就得赔偿,就应当认错道歉。
然而,如果仅仅按照患方家属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去诉讼、听证鉴定,本案不易胜诉。经查米索前列醇用于临床已经很多年,北医三院以及其他医院临床病人十多年来已经有过成千上万例,没有发生死亡病例。但是死亡却在本病例身上发生了,应属一个特殊过敏病例。特殊即是意外,属不可抗力,不是药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药品不良事件,使用者不存在过错即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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