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医疗官司案例及分析(6)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公布的案例,对于基层法院办案有很强的指导性。该判例的公布,预示着医疗机构今后除医疗事故争议诉讼外,还将面对违约之诉。上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盲童的代理律师卓小勤等,立刻从高法的公报中察觉出医疗纠纷诉讼的新动向,重新定位诉讼理由,换个角度和医院讨说法。
违约之诉证据充足不是事故医方也赔偿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事故技术鉴定一直被患方视为最大的障碍。因为,现实中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纠纷争议在某些医院确实不多。据北京友谊医院一位副院长透露,该院几十年来尽管总是摆脱不了医患纠纷的困扰,但真正被鉴定为事故的只有两起。医院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采取“私了”,每年医院要为此付出15万元左右。 医疗纠纷的处理直接影响医患关系,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消法》,近年成为社会舆论争论的热点。“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纠纷能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种意见,在社会舆论中一直呼声很高。卫生部门和卫生法学界的主流意见并赞同这一看法,认为医疗关系与消费关系性质不同。所以,全国除了浙江省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外,绝大多数地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均不适用《消法》。
卓小勤律师认为,对于患者来说,在明知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认定为事故很困难的情况下,又不能适用《消法》,打违约之诉无疑是给患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益以更多的机会。他给记者举了一个将侵权之诉改为违约之诉代理胜诉的案例。 案件说的是广州一位38岁的高龄产妇张某,怀孕20周前在一所区级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医院由于无法进行羊水穿刺检查,根据《母婴保健法》关于围产期保健的规定,该院建议张某去上级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张某经上级医院产前检查未发现胎儿异常后,就一直在这医院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并且产下一女婴。可是后来,张某发现女儿行为异常,后被诊断为21-三体综合征,即先天愚型,属严重智力障碍。为此,张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该医院没有针对高龄产妇的情况和下级医院的转诊意见,对自己进行羊水穿刺产前诊断,没有筛查出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从而使自己失去了及时终止妊娠的机会。
后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认为张某的女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并非医疗行为有过错而造成,乃胎儿染色体异常造成,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中规定:“经产前检查,孕妇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但被告医院没有对张某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法定义务,违反了高注意谨慎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同法》,作出了被告医院赔偿张某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至于原告张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待其女儿四岁后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后再行诉审理。 卓小勤说:“像这样无法获得事故鉴定的案子,患者也能获得某些权益的补偿。”他认为患者在侵权之诉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违约之诉,只要证据充分,同样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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