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4)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元首行省总督名义身份是元首特使暨代理人,但在地方军事、行政、立法、司法领域拥有较大自主权,仅在财政层面需要受到元首代管官(procuratorAugusti)严格制约。在总督之上,元首干预行省事务的主要途径是依赖与总督的私交并通过书信沟通,但元首的建议原则上具备命令性。例如公元17年提比略曾通过授予执政官岗位委婉地将日耳曼尼库斯调离下日耳曼尼亚,公元47年科尔布罗进攻考契人的计划则被克劳狄临时阻止,以致哀叹生不逢时。但除此之外,元首与元老院也可能派遣很多密探监控和汇报行省的局势动向。
极少数情况下,元首会亲临莱茵边境主持军政事务。在总督之下,往往需要一小批随从协助工作,这些随从来自总督自身的人脉:3位担任副将的元老通常是总督提议的人选,担任顾问、助理的往往是总督的亲朋(amici)或被庇护人(clientes)。负责速记、誊写、通报、传信、开道之类的侍从(apparitores)往往是奴隶或释奴。总督另外还会抽调一些现役军人担任护卫和法警。

罗马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


显而易见,相对于东方或帝国后期精密的专制政权、官僚体系,帝国前期罗马行省的行政模式非常简约,是基于权贵共和体系的人事任用,私人化和灵活程度很高,反而与日耳曼社会的酋帅—扈从体系更加类似。第二,除军事镇压外,行使立法、司法权是总督维护行省秩序的最主要途径。然而基于莱茵边境原住民社会基础,当地法律体系具有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万民法(jusgentium)、公民法(iuscivile)并行的特征,其中万民法的适用较普遍。
罗马帝国拥有系统的成文法,而总督在到任之前往往有过高级官员、尤其是执法官的履职经验,因此能够胜任行省立法、司法工作。在帝国法律之下,行省往往有历任总督颁布、继承的法令(decreta),以及沿用的判例(formula),这些通常也会编纂成册。行省法律因地制宜的灵活特点有助于缓和当地社会矛盾并促进罗马法的普及和罗马化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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