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在穿透式审判的语境下,可预期的未来是,越来越多的刑民交叉案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会涉及刑事判决已决事实或刑事侦查内容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问题。本文拟细致化拆解刑事判决内容,区分理解刑事判决已决内容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以期提供更为恰当的采信方案,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亦抑制动用刑事手段辅助民事诉讼的冲动。
一、问题的提出
1、基于不同民事案件面临的不同风险,当事人有各种驱动力,推动衍生刑事案件的进展。司法实践中,为了取得关键证言,为了证明对方恶意或存在过错,当事人都可能通过刑事程序取得于己有利的刑事判决,扭转颓势。
案型一:证明恶意。示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为了认定主合同无效而实现部分免责,通常通过证成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策略实现。借款人如构成骗取贷款罪、出借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违法发放贷款罪,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
(2018)最高法民申61号裁定认为,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员工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贷款材料审核不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人系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银行在发放贷款中存在明显过错,故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案型二:证明真意。示例: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署《借据》,公司以借款人在他案刑事笔录证明借款人出借款项时明知系借给法定代表人个人,而不是出借给公司。示例:票据转贴现纠纷中,因票据无法兑付,后手贴入行向前手贴出行追索,前手行为了免除责任,将后手行业务经办人报案,通过刑事判决以证明后手行系主导行,其真意系借款给实际用资人,而非与前手进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前手行仅为“过桥行”。
(2019)苏民终第272号判决认为,王林于2008年5月27日因另案在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可以反映出案涉借款的用途未涉及到与常乐堡公司有关,据此驳回王林要求常乐堡公司偿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案型三:证明过错。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相对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为了免于承担表见代理责任,通过刑事侦查获取相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以证明相对方非善意,表见代理不成立,从而实现合同效力不归属于公司。
(2014)民提字第58号判决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农行宽甸支行工作人员明知核押手续中缺少开户银行经办人签字盖章、贷款审批手续审查人没有签字,仍发放贷款,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此系农行宽甸支行贷款不能收回的原因。农行宽甸支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非善意相对人,其有关立山支行员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要求立山支行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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