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课题续篇: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金融汇(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2、刑事判决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对民事案件相关事实往往会做一定表述,甚至会对相关主体的交易地位、法律关系性质作出表述。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生效判决已确认事实仅具有相对的预决力,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可以作出与生效判决已决事实不相一致的认定,但因传统理念对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上更具优势的信任,民事法院多数倾向于直接甚至全面采信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以寻求审判的安全感,避免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实践中主要的问题包括:
第一,扩大化认定“已决事实”。刑事判决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诉指控、证据摘录、辩论意见、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结果。这些部分的内容、性质和功能均有不同,并不都属于“已决事实”。笔者认为,只有法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及判决结果可以被认为是“已决事实”。而在已决事实中,还应进一步区分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和与刑事定案无关的事实。但在实践中,民事法院存在不做区分认定、通盘采信的情形。尤其是刑事判决摘录的证人证言,仅仅是对刑事询问/讯问笔录内容的摘记,存在不全面、不客观、甚至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情形,如果直接采信刑事笔录内容,极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采纳刑事判决不当表述。刑事诉讼因审理重点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判决记载内容,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专业部分,也有非专业部分。即便是刑事判决查明内容,因其对民事法律性质认定能力不足、对民事法律概念生疏,刑事判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性质的表述,也可能存在错漏。实践中,存在刑事判决对民事法律概念的表述不精确,却被民事法院直接采纳的情形,引致不公。
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刑事判决查明案涉借款系“借新还旧”,保证人依据该刑事判决要求民事法院确认借款双方明知系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而应免责。但事实情况是,新贷与旧贷的借款人并不同一,并不符合担保法律关系中对“借新还旧”的定义,只是因新贷的借款人为旧贷的担保人,刑事法院根据经办人员口供即描述为“借新还旧”。
第三,一律产生对世效力。生效刑事判决的预决力通常具有对世效力,不仅及于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还及于未参与刑事诉讼的案外人。但是,与刑事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案外人未参与刑事诉讼更未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该“事实认定”存在程序不正义,如果简单依据该事实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程序上的正当性难以保证,实体上很可能偏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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